南充市人民政府關于依法征收嘉陵區西興街道、都尉街道部分集體土地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現就依法征收都尉街道、南湖街道部分集體土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情況。2022年4月6日,經《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南充市2021年第25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川府土〔2022〕565號)批準征收為國家所有,作為南充市2021年第25批次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圍。南充市嘉陵區西興街道花園社區2組0.0091公頃、3組0.2856公頃、4組0.0225公頃、5組0.5726公頃;都尉街道馮家橋社區5組1.7104公頃、8組0.0337公頃、9組1.4203公頃、12組0.8398公頃,何家社區1組1.8838公頃、2組4.2456,木老社區2組2.3386公頃、3組1.6872公頃,杜家祠社區8組0.2870公頃、9組0.1616公頃,共計15.4978公頃土地(其中:農用地14.3483公頃,建設用地1.1495公頃)。
三、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1.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南府函〔2020〕97號)確定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執行,征收集體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減半執行。
2.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南充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南府發〔2020〕10號)規定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執行。
(二)安置方式
1. 被征地農民社保安置。按《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規定執行。
2. 農村村民住宅安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農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的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四、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五、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南充市2021年第25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川府土〔2022〕565號)征地批復不服的,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工作的實施。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公告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告中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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